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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号“拓沃重工”字号驳答复审决计书
讯息起原:商评委
对于第号“拓沃重工”字号
驳答复审决计书
商评字[]第号
请求人:湖南拓沃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付托代劳人:长沙学识产权代劳事宜所(普遍合股) 请求人对我局驳回其第号“拓沃重工”字号(下列称请求字号)备案请求不屈,向我局请求复审。我局给以受理,现已审理告终。 请求人复审的紧要原由:请求字号与驳回决计中引证的第号“沃拓WOTUO”字号(下列称引证字号)未形成好像字号。请求字号过程洪量应用和曾经被关联民众所清楚,和引证字号早已区隔开来。综上,恳求对请求字号在复审商品上的备案请求给以开端鉴定。 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下列紧要凭证:请求人官方网站;请求人应用解释。 经复审觉得,请求字号“拓沃重工”与引证字号华文部份“沃拓”在文字形成、呼唤等方面相近,全体给以耗费者的回忆不易辨别,请求字号指定应用的“搅拌机;搀和机(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机械);开采机;夯锤(机械);打桩机;钻机;泵(机械);承载机;液压泵”商品与引证字号鉴定应用的“碾米机;钻机;泵(机械)”等商品属于统一种或相仿商品,请求字号与引证字号在上述商品上并存于墟市,易致使关联民众对商品起原形成混淆和误认,已形成应用在统一种或相仿商品上的好像字号。请求人供给的凭证不够以解释请求字号经使器具备闻名度而且足以与引证字号相辨别。 遵照《中华国民共和国字号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矩,我局决计下列: 请求字号在复审商品上的备案请求给以驳回。 请求人对本决计不屈,也许自收到本决计书之日起三旬日内向北京学识产权法院告状,并在向法院递交告状状的同时或许至迟十五日内将该告状状副本抄送或许另行书面示知我局。
和议构成员:郑星笛邢妍王继红
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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