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桩机
阳春市人民法院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头堡村上了年纪的村民们都能预料到陈恒健会遭到打击报复,但没料到会是如此严重,年6月底,一审判决罗列了7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陈恒健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在村民和辩护律师眼里这项判处竟然惊人相似地受到质疑。法搜网主笔

武中道在这里与村民聊天,若问起陈恒健到底犯了什么罪,人们都会直截了当地说,是因为他当村主任帮村民说话而受到打击报复。辩护律师则会很明白地说,陈恒健的七个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简称涉黑)不具备该罪名的四个特征;把债务人约到办公室谈话、喝茶、抽烟两个小时就定成了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盈利事实;敲诈勒索罪陈恒健其实不知情,也要粘贴到他身上;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实都与他没有关系。因此,他们只能寄希望于上诉依法公开审理此案。高票当选后查账及抗强拆三年前的年7月,头堡村进行村委会主任选举,村民投票积极性很高,选票总数张,陈恒健以票当选。高票当选的陈恒健,“上任”第二天就意识到了处境的严峻,村集体财物公开问题、头堡村北寅自然村土地被圈占的事,哪一件都不轻松。但陈恒健没有退缩。村集体此前有万元资金莫名其妙地消失,村民反映强烈,他必须查清楚以向村民公开,这无疑得罪了前任村干部。该村洞塘自然村一宗土地受到开发商青睐,但由于是基本农田,难以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于是他们就计划先将其圈占成空闲地,招引来项目再行申报。头堡村村委会但由于村民赖国源家的房子卡在该宗地的中间,使得该宗地难以成片。他们想拆除赖国源家的房子但又不想依法支付补偿,于是便走通阳春市城管执法局的关系,该局拟以违建名义要强拆赖国源家的住宅。赖国源的房子虽然没有办证,但当年建房时,是严格按照规定逐级审批过,现在办证属于是政策意义上的“补办”。他已70岁,一个儿子在外打工;另一个儿子为智障人,已丧妻,祖孙三人在这里相依为命,家境困难可想而知,如果房子被强拆,既不符合政策法律,也会把他一家逼向绝路。城管的挖掘机开来准备强拆时,陈恒健明确表示坚决反对,一边以自己的身躯来阻挡挖掘机,一边用电话向该市各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强拆的城管队自知理亏也就作罢退去。合力干预案件未审先公开赖国源的房子被保住,同时也保住了该自然村的这宗土地,陈恒健与开发商及其背后势力的仇怨,也就变得不可调和,不久,他们终于在该村北寅自然村征地纠纷中,找到了构陷陈恒健的机会。北寅自然村由于地段比较好,其土地早就受到开发商垂涎,平整土地时,村民认为开发商超面积圈占,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以致圈地未能顺利进行。负责这里圈地平整的开发商林某成,其公司承包了春城街道一切的拆迁、填土、挖沙、征地平整土地等工程,人们说,他亦是街道办负责人陈某林、阳春市主要领导人陈某主要利益输送的人及公司。两日后在凌晨4、5点钟,由林某成指使自己公司及社会人员焚烧开发商的打桩机,次日拘捕该村11名村民。赖国源的房子保住了事发后,有关方面安排人指控,是陈恒健幕后指使焚烧了开发商的打桩机。年9月20日,陈恒健被刑拘。7日后,阳春市相关部门在街办负责人陈某林带领下,来到头堡村委会所在地,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场会,在大会上宣称陈恒健违纪违法并涉黑犯罪。随后,该市一主要领导人给检察官打招呼说,陈恒健这个案子,你要注意好好办。因此,有关方面安排了一个中队的警力来突击办案,让业界人士大感惊讶。陈恒健被逮捕后,其妻子到深圳聘请了律师,阳春市司法局把手伸向深圳律师界,要求当地司法局告诫律师:能不接此案就不接。律师说,这种情况下,辩护意见能否在一审被采纳,就不言自明了;但是,该辩护的还得依法辩护,该上诉的还得依法上诉。不具备涉黑罪的四个特征一审判决认定,年,陈恒健在阳春市开设诚某中介行,网络十人为成员,通过放高利贷、暴力追债等获取经济利益,形成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基层政权渗透,当选村委会主任,实施各种犯罪,通过宴请、派烟、控制选票、威胁等,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活,给当地发展建设事业造成损害。以此罪名判处有期徒刑8年。上诉状说,陈恒健与本案其他被告之间,不具有涉黑犯罪的四个特征,即不具有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没有一定行业形成垄断,更不存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不能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一审质证的证据看,不能反映陈恒健与其他被告之间具有组织特征,他们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组织,更没有犯罪组织;其他被告与陈恒健之间,经济独立,不具有依附性,并不存在其他被告依靠陈恒健生活的情况;所谓涉案情况,也不能够维系其他被告人的生活;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没有实施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更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危害一方;陈恒健没有试图控制任何区域或行业,更没有形成这种非法控制,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为了上诉审法院独立审判,本文仅对上诉状进行摘要,在当地村民的印象中,他们认为,律师对前述四个方面的概述,与他们生活判断基本一致。在该村收集村民对陈恒健的看法,受到了官方人员的阻挠。最先公开阻挠此事的,是当地街办一负责人;此后律师前往取证调查,则受到盯梢、跟踪。约谈两小时难成非法拘禁一审认定,年上半年,郑某托通过陈某弟向陈恒健借款4万元,郑按照约定陆续偿还了几期利息。同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由于郑某托没有按约定偿还利息,陈恒健指使陈某弟等人将郑某托带到中介行实施殴打威胁,逼迫郑某托写下一张欠款2万元的条据。上诉状说,陈恒健等人犯非法拘禁罪缺乏依据。其中,被害人郑某托系被陈某弟等人带到中介行,与陈恒健无关;而且,郑某托在中介行仅仅呆了两小时,没有证据显示受到殴打,并未达到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标准;且仅仅凭陈某弟的供述且被质证否认,这三方面理由,不能认定非法拘禁罪。陈某弟是郑某托向陈恒健借款的介绍人,由于借款后一直不还钱,也没有支付利息,因此,陈某弟感觉不好意思,那天郑某托又不接电话,于是约人将郑某托带到中介行商谈还款的事。郑某托被带到中介行后,陈恒健对他很客气,为他倒茶、敬烟,并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沟通完还款事务后,郑某托就回家了,前后总共不到两小时的时间,根本就不存在殴打威胁的事。本案证据包括郑某托证言及陈某弟、张某诚、彭某三人供述,并不能直接指向陈恒健。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单次累计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本案显然没有达到法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没任何获利的强迫交易罪一审认定,年6月,广东省总工会在该村小学实施项目扶贫,兴建文化广场,工程总造价40多万元,在年9月20日的公开招投标中,由于陈恒健威胁其他投标人而最终使得丁某朗中标。上诉状说,陈恒健并未参与头堡小学文化广场一期工程项目的竞标,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陈恒健参与实施了威胁其他投标人、帮丁某朗中标的行为。证据显示,丁某朗中标是因为他的投标价格最低;没有证据表明其工程的利润会分给陈恒健任何好处;对于在该承包工程已经取得的工程款,丁某朗只是分给杨健部分钱作为工资。本罪对陈恒健的指控,只有吴某海等传来证据,且其真实性被证人丁某朗当庭否定,可见,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中,庭审情况显示,吴某海在开庭时反映,年9月28日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吴某海并不认识字,且日常不用生僻字书面语,但其笔录中却多次出现他不常用的生僻字书面语,明显有被编造证言、诱导签字的痕迹。陈恒健作为时任村委会主任,在竞标时虽然全程在场,但丁某朗在全场竞标人中报价最低,按照招投标规则,理应中标。期间丁某朗与他人有何种非法行为,没有证据表明陈恒健知情参与。不知情不搭界敲诈勒索罪一审认定,年上半年,陈恒健投资30多万元与被害人林某崧合伙做沙场生意,后林某崧不做了,投资款作为林某崧的借款,陈恒健指使梁某向林某崧讨要本金和利息。同年下半年开始,梁某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手段讨债,并带人去林某崧的住处泼油漆,最终迫使林某崧支付1.6万元给梁某,供其个人使用。上诉认为,陈恒健没有实施、也没有默许或者放任敲诈勒索行为,他与敲诈勒索罪没有任何关系;对于此事的起因,即梁某与林某崧因经济纠纷引发的冲突,陈恒健甚至都不知情,梁某对其一直刻意隐瞒此事。首先,梁某的行为难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被害人林某崧的笔录中可以看出,林某崧给梁某1.6万元钱,不是因为受到梁某的威胁,而是林某崧主动讨好梁某。其次,林某崧给梁某送钱、为梁某消费埋单,陈恒健对此毫不知情,梁某也刻意对陈恒健隐瞒。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陈恒健有教唆、默许梁某敲诈勒索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梁某有敲诈勒索的行为,也是其个人犯罪,而不是陈恒健与梁某的共同犯罪。证据显示,梁某在向林某崧要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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