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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污染管控,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日前,《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送审稿)》(以下简称《通告》)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将于近期正式印发通告。
据悉,年12月,我市发布《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该政策经过近三年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正效益,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保有量和使用量仍维持在高位,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总量势必进一步增加。
截至年11月,我市共备案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台,其中,国I及以下机械台,国II机械台,国III机械台,使用电能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台。据相关媒体报道,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50至80辆普通机动车排放量,如不严格管控,对空气质量的改善将产生负面影响。经核算,将现行“高排放禁止区”内使用的国II机械替换为国III机械后,各污染物减排量分别为PM10减少8.63吨/年、PM2.5减少8.19吨/年、氮氧化物减少.23吨/年,减排效益明显。
《通告》明确的禁止使用区域范围与年出台的政策范围一致,即东至东环线,南至G线,西至南环线,北至北环线的99.85平方公里和沿滩区建成区的2.6平方公里范围内所有区域(均不含禁止区域边界道路)。同时,将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的标准由国I及以下提高到国II及以下。而《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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